視障個案光學輔具與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進達眼鏡

 今天所評估參加國家考試重度視障個案光學輔具將陪伴他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

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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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以維護並合理調整其公平參與國家考試之機會。

前項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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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有困難者,得申請下列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但以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計算器者為限。

三、放大試題、測驗式試卷。

四、點字試題,並以點字機應試。

五、以試場提供之盲用電腦應試。

六、延長每科考試時間。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20037